发布时间:2022-03-15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资〔2022〕19号
相关省级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2号),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以自有房屋出租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
(二)减免对象
1.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
2.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具体口径为列入地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 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 3 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间接承租省属国有房屋,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4.实施主体位于省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相关省级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减免对象,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二)明确配套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认可。
(三)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日前向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其中: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省级部门分别报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属国有企业房屋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减免情况将作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的依据。
(四)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实施细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康慨,联系电话:028-86668503,邮箱:scczzcc@126.com;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李里,联系电话:028-87707895,邮箱:393477115@qq.com;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处吴璇,联系电话:028-86743016,邮箱:616672160@qq.com。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汇总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